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2024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运营单位应结合隐患排查、事故经验教训等,对风险管控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跟踪,掌握风险状态和变化趋势,补充新辨识的风险,补强和完善风险管控措施,并及时更新风险数据库。

新增或更新的风险管控措施及时修订到本单位的相关管理制度、作业标准或应急预案。其中,重大风险管控措施应在3个月内修订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