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2024年) 第十条
第十条 运营单位应按照“分级管控”原则建立健全风险管控工作机制。对于重大风险,应由运营单位负责人牵头组织制定管控措施并督促落实;对于较大风险,应由专业部门负责人牵头组织制定管控措施并督促落实;对于一般风险及较小风险,应由专业部门负责人或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组织制定管控措施并由班组负责人督促落实。
运营单位应对重大风险编制监控方案和专项应急措施,并对涉及重大风险的相关人员组织开展安全防范、应急逃生避险和应急处置等的宣传、培训和演练。运营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重大风险公告制度,并向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