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轨道交通行车组织管理办法(2019年) 第三章 城市轨道交通行车组织管理办法(2019年) 第三章 第三章 正常行车 第十一条 运营开始前,相关岗位人员等应确认施工核销、线路出清、设备状态、行车计划准备等情况并报行车调度人员。行车调度人员确认具备条件后,原则上应安排空驶列车限速轧道。确认… 第十二条 运营单位应合理安排驾驶员工作时间,单次值乘的驾驶时长不应超过2小时,连续值乘间隔不应小于15分钟。 第十三条 车站行车人员应做好日常行车监控。当切除列车自动防护(ATP)或采用点式ATP运行等特殊情况时,车站行车人员应根据调度命令,严密监控列车运行和站台情况,遇紧急情况… 第十四条 配属于不同线路的载客列车经停同一段运营线路,乘客可同站或同站台实现换乘的运行方式为共线运行。共线段接口站发车时,车站行车人员应确认发车进路与列车计划目的地的一致… 第十五条 配属于不同线路的载客列车,经线间联络线运行至另一条线路继续运营的运行方式为跨线运行,开展跨线运行应确保线路、车辆、信号设备等具备跨线条件。两条线路列车相互跨行时… 第十六条 行车调度人员应根据列车运行图组织列车退出服务,运营结束后应做好当日行车记录和相关统计分析工作。 第十七条 车辆基地应确保运用车状态良好,优先保障接发列车作业。车辆基地内调车作业由车辆基地调度人员统一指挥,调车司机凭地面信号或手信号显示开行列车,调车时严禁溜放调车,摘…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