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轨道交通行车组织管理办法(2019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运营单位应合理安排驾驶员工作时间,单次值乘的驾驶时长不应超过2小时,连续值乘间隔不应小于15分钟。

运营单位应配备酒精检测等设备,有条件的可配备毒品检测设备,在出勤时通过检测、问询等方式对驾驶员状态进行检查。

列车进站时,驾驶员应确认列车在车站指定位置停稳后方可开启车门及站台门;车门与站台门的关闭时间应相匹配,驾驶员在列车启动前,应通过目视或其他技术手段确认车门及站台门关闭,且两门之间间隙处无夹人夹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