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规划条例(1984年) 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制定 第十七条 城市规划条例(1984年) 第十七条 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制定 第十七条 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应当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并组织多方案的比较论证。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