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规划条例(1984年) 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制定 第十六条 城市规划条例(1984年) 第十六条 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制定 第十六条 历史文化名城的规划,应当继承与发扬其优秀的历史文化特点和传统风貌,并根据确定的保护对象的历史意义、文化艺术和科学价值,划定保护区和一定范围的建设控制地带,制定保护规划和保护措施,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内容。 民族自治地区的城市规划应当保持和发扬民族特点。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