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规划条例(1984年) 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制定 第十八条 城市规划条例(1984年) 第十八条 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制定 第十八条 城市人民政府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在上报审批之前,必须提交该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议。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