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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1995年) 第二章

第二章 租赁合同

第九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第十条 房屋租赁期限届满,租赁合同约止。承租人需要继续租用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前3个月提出,并经出租人同意,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十一条 租赁期限内,房屋出租人转让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受让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规定。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变更或者解除租赁合同:
第八条 目录 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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