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1995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变更或者解除租赁合同:

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条款的;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当事人协商一致的。

因变更或者解除租赁合同使一方当事人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以外,应当由责任方负责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