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1995年) 第九条

第九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房屋的坐落、面积、装修及设施状况;

租赁用途;

租赁期限;

租金及交付方式;

房屋修缮责任;

转租的约定;

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条件;

当事人约定的其它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