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1997年) 第二章 房屋权属登记 第二十六条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1997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章 房屋权属登记 第二十六条 登记机关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应当作出准予登记、暂缓登记、不予登记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权利人(申请人)。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