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1997年) 第二章 房屋权属登记 第二十七条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1997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章 房屋权属登记 第二十七条 登记机关应当对权利人(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凡权属清楚、产权来源资料齐全的,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他项权利登记应当在受理登记后的二个月内核准登记,并颁发房屋权属证书;注销登记应当在受理登记后的一个月内核准注销,并注销房屋权属证书。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