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1997年) 第二章 房屋权属登记 第二十四条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1997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章 房屋权属登记 第二十四条 因房屋灭失、土地使用年限届满、他项权利终止等,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注销登记。 申请注销登记,权利人应当提交原房屋权属证书、他项权利证书,相关的合同、协议、证明等文件。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