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1997年) 第二章 房屋权属登记 第二十二条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1997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章 房屋权属登记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权利人(申请人)申请可以准予暂缓登记: 因正当理由不能按期提交证明材料的; 按照规定需要补办手续的; 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准予暂缓登记的。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