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1997年) 第二章 房屋权属登记 第二十一条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1997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章 房屋权属登记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机关依法直接代为登记: 依法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管的房屋; 无人主张权利的房屋;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代为登记的房屋,不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