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1997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机关依法直接代为登记:

依法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管的房屋;

无人主张权利的房屋;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代为登记的房屋,不颁发房屋权属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