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1997年) 第二章 房屋权属登记 第十九条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1997年) 第十九条 第二章 房屋权属登记 第十九条 设定房屋抵押权、典权等他项权利的,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他项权利登记。 申请房屋他项权利登记,权利人应当提交房屋权属证书,设定房屋抵押权、典权等他项权利的合同书以及相关的证明文件。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