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2001年) 第五章 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2001年) 第五章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以及本办法的规定,造成房地产权属档案损失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损失档案的价值… 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