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2001年)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在利用房地产权属档案的过程中,损毁、丢失、涂改、伪造房地产权属档案或者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房地产权属档案的;

企事业组织或者个人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房地产权属档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