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戶口管理暫行條例(1951年) 第十条 城市戶口管理暫行條例(1951年) 第十条 第十条 本暂行条例自公布之日起,过去各地颁布之城市户口管理条例或规则,一律作废,统按本暂行条例执行。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