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戶口管理暫行條例(1951年) 第十一条 城市戶口管理暫行條例(1951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各大行政区、省(市)人民公安机关,得依据本条例之精神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或补充办法。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