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條例(1954年) 第四條 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條例(1954年) 第四條 第四條 居民委員會每屆任期一年。 居民委員會委員因故不能擔任職務的時候,可以隨時改選或者補選。 第三條 目录 第五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