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條例(1954年) 第二條

第二條 居民委員會的任務如下:

辦理有關居民的公共福利事項;

向當地人民委員會或者它的派出機關反映居民的意見和要求;

動員居民響應政府號召並遵守法律;

領導群眾性的治安保衛工作;

調解居民間的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