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條例(1954年) 第二條 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條例(1954年) 第二條 第二條 居民委員會的任務如下: 辦理有關居民的公共福利事項; 向當地人民委員會或者它的派出機關反映居民的意見和要求; 動員居民響應政府號召並遵守法律; 領導群眾性的治安保衛工作; 調解居民間的糾紛。 第一條 目录 第三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