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條例(1954年) 第一條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中街道居民的組織和工作,增進居民的公共福利,在市轄區、不設區的市的人民委員會或者它的派出機關指導下,可以按照居住地區成立居民委員會。

居民委員會是群眾自治性的居民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