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速查 法律法规速查
下载APP
下载APP
  1. 首页
  2. 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2002年)
  3. 第九章

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2002年) 第九章

第九章 成本

第七十三条 银行、信用社在业务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与经营有关的各项利息支出、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支出、手续费支出、营业费用以及其他营业支出等,按规定计入成本。 第七十四条 银行、信用社的成本包括以下内容: 第七十五条 银行、信用社的业务宣传费、广告费、委托代办手续费、业务招待费,一律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据实列支,不得预提。 第七十六条 银行、信用社需要待摊的费用,应根据权责发生制和成本与收入配比的原则,按有关规定或结合具体情况合理确定。 第七十七条 银行、信用社的下列支出不得计入当期成本: 第七十八条 银行、信用社的成本核算,要严格区分本期成本与下期成本的界限、成本支出与营业外支出的界限。 第七十九条 银行、信用社的成本核算,要以月、年为计算期。同一计算期内的成本与营业收入核算的起讫日期、计算范围和口径必须一致。
第七十二条 目录 第七十三条
法律法规速查 法律法规速查

专为法律人设计的法律查阅工具

使用帮助

  • 使用帮助

法律条款

  • 用户协议
  • 隐私政策
  • 会员服务协议

法规要求

  • 沪ICP备2023015770号-1
  • 沪公网安备31011302008558号
© 法律法规速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