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2002年) 第七十七条

第七十七条 银行、信用社的下列支出不得计入当期成本:

购置和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的支出;

对外投资支出及分配给投资者的利润;

被没收的财物,支付的滞纳金、罚款、罚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赞助、捐赠支出;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各种付费;

国家规定不得列入成本的其他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