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2002年) 第七十七条
第七十七条 银行、信用社的下列支出不得计入当期成本:
购置和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的支出;
对外投资支出及分配给投资者的利润;
被没收的财物,支付的滞纳金、罚款、罚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赞助、捐赠支出;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各种付费;
国家规定不得列入成本的其他支出。
购置和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的支出;
对外投资支出及分配给投资者的利润;
被没收的财物,支付的滞纳金、罚款、罚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赞助、捐赠支出;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各种付费;
国家规定不得列入成本的其他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