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2002年) 第七章 投资及证券 第六十五条 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2002年) 第六十五条 第七章 投资及证券 第六十五条 银行、信用社对外投资分得的股利或利润,计入投资收益,并按规定补交所得税。 银行、信用社依据合同、协议规定到期收回或因被投资企业清算而收回投资额与账面价值的差额如为净收益,计入投资收益,如为净损失,计入其他营业支出。 第六十四条 目录 第八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