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2002年) 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四条 银行、信用社购入折价或溢价发行的长期债券,实际支付的款项与票面价值的差额,应在债券到期前,分期增加或冲减投资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