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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2002年) 第八章

第八章 其他类资产

第六十六条 银行、信用社的其他类资产包括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及其他资产。 第六十七条 无形资产是指银行、信用社为经营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著作权、租赁权、使用权、商誉和非专利技术等。 第六十八条 无形资产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 第六十九条 无形资产应当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有效使用期限内平均摊入成本。无形资产的有效使用期限按下列原则确定: 第七十条 银行、信用社转让无形资产取得的净收入,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计入其他营业收入。 第七十一条 长期待摊费用是指不能全部计入当年损益,应当在以后年度内分期摊销的费用,包括开办费、金融债券发行费用、固定资产改良支出、摊销期超过1年的修理费以及摊销期超过1年的… 第七十二条 银行、信用社的其他资产包括自身的被冻结存款、被冻结物资、涉及法律诉讼中的资产等。
第六十五条 目录 第六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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