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2002年) 第六十九条

第六十九条 无形资产应当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有效使用期限内平均摊入成本。无形资产的有效使用期限按下列原则确定:

法律和合同或银行、信用社申请书中分别规定有法定有效期限和受益期限的,按法定有效期限与合同或申请书规定的受益期限孰短的原则确定;

法律无规定有效使用期限,但合同或申请书中规定有受益期限的,应按合同或申请书中规定的受益期限确定;

法律、合同或申请书均未规定法定有效使用期限和受益期限的,应按预计的受益期限确定;

受益期限难以预计的,应按不短于10年的期限摊销。

商誉价值不得摊入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