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2002年) 第七章 投资及证券 第六十一条 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2002年) 第六十一条 第七章 投资及证券 第六十一条 银行、信用社购买的有价证券按经营目的不同,分为投资性证券和经营性证券。投资性证券是指银行、信用社长期持有,到期收回本息,以获取利息为目的而购入的有价证券。经营性证券是指银行、信用社通过市场买卖以赚取差价为目的而购入的有价证券。 第六十条 目录 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