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2002年) 第四章 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2002年) 第四章 第四章 现金资产 第三十九条 银行、信用社的现金资产包括库存本外币现金、业务周转金、库存金银、存款准备金、结算备付金、一般转存款、存放同业的款项以及其他形式的现金资产。 第四十条 银行、信用社发生的出纳长短款、结算业务的差错款等,应及时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并在此基础上按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审批后,分别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 第四十一条 银行、信用社发生金银、外汇买卖时,因价格、汇率变动与账面原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