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2002年) 第三章 固定资产 第三十八条 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2002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三章 固定资产 第三十八条 银行、信用社应建立低值易耗品采购、领用、报损和核销制度。有变价收入时,要及时计入当期损益。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