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2002年) 第四十条

第四十条 银行、信用社发生的出纳长短款、结算业务的差错款等,应及时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并在此基础上按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审批后,分别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