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2001年) 第二章 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2001年) 第二章 第二章 动物园的规划和建设 第五条 动物园的规划和建设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及城市园林和绿化规划,并进行统筹安排,协调发展。 第六条 需要新建动物园的,应当对建设地点、资金、动物资源和技术条件、管理人员配备等,进行综合分析论证,提出可行性报告和计划任务书,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七条 动物园的规划设计应当坚持环境优美、适于动物栖息、生长和展出、保证安全、方便游人的原则,遵照城市园林绿化规划设计的有关标准规范。 第八条 动物园的规划设计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园林规划设计资质,并在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承接业务。 第九条 动物园规划设计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第十条 动物笼舍和展馆设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第十一条 动物园规划设计方案应当报城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动物园的建设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进行。动物园的施工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竣工后按规定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侵占动物园及其规划用地,已被占用的应当限期归还。 第十四条 动物园扩大规模、增加动物种类,必须在动物资源、动物笼舍、饲料、医疗等物质条件和技术、管理人员都具备的情况下稳步进行。 第四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