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2001年) 第九条
第九条 动物园规划设计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全园总体布局规划;
饲养动物种类、数量,展览分区方案,分期引进计划;
展览方式、路线规划,动物笼舍和展馆设计,游览区及设施规划设计;
动物医疗、隔离和动物园管理设施;
绿化规划设计,绿地和水面面积不应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
基础设施规划设计;
商业、服务设施规划设计;
人员配制规划,建设资金概算及建设进度计划等;
建成后维护管理资金估算。
全园总体布局规划;
饲养动物种类、数量,展览分区方案,分期引进计划;
展览方式、路线规划,动物笼舍和展馆设计,游览区及设施规划设计;
动物医疗、隔离和动物园管理设施;
绿化规划设计,绿地和水面面积不应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
基础设施规划设计;
商业、服务设施规划设计;
人员配制规划,建设资金概算及建设进度计划等;
建成后维护管理资金估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