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2001年) 第二章 动物园的规划和建设 第十三条 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2001年) 第十三条 第二章 动物园的规划和建设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侵占动物园及其规划用地,已被占用的应当限期归还。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