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1997年)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四条 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1997年) 第三十四条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四条 妨碍客运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违反第二十二条第(五)项、利用承租车辆从事非法活动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1994)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