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1997年)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三条 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1997年) 第三十三条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三条 对未经批准非法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由城市客运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