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1997年)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二条 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1997年) 第三十二条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二条 对非出租汽车擅自安装顶灯、计价器等客运设施或者标识的,由城市客运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