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1997年)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五条 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1997年) 第三十五条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五条 客运管理机构及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当事人造成经营损失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