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1997年) 第三章 客运服务管理 第二十六条 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1997年) 第二十六条 第三章 客运服务管理 第二十六条 出租汽车原则上应当在本地区经营,但根据乘客的需要,也可以往返于本地区与外地区之间。其间,收费标准、车费发票等仍应当按照本地区的规定执行。 出租汽车在外地从事起、讫点均在该地区内的经营活动,必须经过该地区城市客运管理机构批准。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