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1997年) 第三章 客运服务管理 第二十五条 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1997年) 第二十五条 第三章 客运服务管理 第二十五条 乘客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支付车费和应乘客和线路需要而发生的过桥、过路、过渡等费用。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乘客可以拒绝支付车费: 租乘的出租汽车无计价器或者有计价器不使用的; 驾驶员不出具车费发票的。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