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1997年) 第三章 客运服务管理 第二十三条 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1997年) 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客运服务管理 第二十三条 乘客需要出市境或者夜间去郊县、偏僻地区时,出租汽车驾驶员可以要求乘客随同到就近的公安机关或者出租汽车营业站办理验证登记手续,并报告驾驶员所属的出租汽车经营企业。乘客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