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1997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携带客运资格证件;

按照合理路线或者乘客要求的路线行驶,不得绕道和拒载;营运途中无正当理由不得中断服务。对不遵守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乘客,可以拒绝提供客运服务;

执行收费标准并且出具车费发票;按照规定使用顶灯、计价器等客运服务设施;

不得将车辆交给无客运资格证件的人员使用;

不得利用车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员,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不得知情不报;

遵守客运服务规范的其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