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1997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出租汽车营业站的调度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佩戴服务标志,执行服务规范;

积极调度,有车必供,及时疏散乘客;

制止驾驶员拒绝运送乘客和不服从调度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