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1997年) 第三章 客运服务管理 第二十一条 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1997年) 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客运服务管理 第二十一条 出租汽车营业站的调度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佩戴服务标志,执行服务规范; 积极调度,有车必供,及时疏散乘客; 制止驾驶员拒绝运送乘客和不服从调度的行为。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