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1997年) 第二章 经营资质管理 第十二条 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1997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经营资质管理 第十二条 经核准允许的经营者,应当持客运管理机构核发的许可凭证,向有关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车辆牌照等手续。 已按前款规定办妥手续的,由客运管理机构发给经营资格证书,并发给车辆营运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件后方可营业。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