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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专项准备金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二章

第二章 住宅地震保险准备金的计提

第五条 成员公司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从住宅地震保险保费收入中,按照一定比例计提住宅地震保险准备金,逐年滚存,并在年度财务报表中单独予以反映。 第六条 成员公司暂按照住宅地震保险保费收入的15%计提住宅地震保险准备金。每年5月1日前,财政部将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上一年度住宅地震保险开展情况、准备金积累余额等,调整… 第七条 成员公司的地震保险准备金滚存金额达到其所承担的未完全终止的地震保险责任单一事故自留责任上限时,可以暂停计提;如滚存余额因支付赔款而降低,或因单一事故自留责任上限… 第八条 成员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于每年6月底之前完成上年度住宅地震保险准备金的计提,逐年滚存,逐步积累应对地震风险的能力。
第四条 目录 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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