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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行政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00年) 第八章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国务院立法规划和计划规定由中国地震局负责的法律、行政法规草案的起草工作,由法规司负责组织。 第三十二条 《地震行政法制监督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由中国地震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经法规司审查会签后,提请主管局长签发。 第三十三条 防震减灾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汇编工作,由法规司负责。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0年3月1日起施行。1989年8月10日原国家地震局颁布的《关于行政法规制定的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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