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震行政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00年)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关于规章具体应用的请示,由法规司负责以书面形式进行解释。解释内容由法规司会同有关司(室)商定起草,经局长或者主管副局长审定签发后生效。

规章已有明确规定的内容,不予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