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震行政执法规定(1999年) 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的地震行政执法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费用由被处罚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