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地震行政执法规定(1999年) 第五章 地震行政执法程序 第四十七条 地震行政执法规定(1999年) 第四十七条 第五章 地震行政执法程序 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的地震行政执法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费用由被处罚人承担。 第四十六条 目录 第四十八条